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保證在目的港托付的單證。
2)貨運提單HOUSEB/L
是指由貨運代理人簽發的提單。貨運提單常常是貨物從內陸運出并運至內陸時簽發的。國際貨代通常都運用此種提單。普通貨代為滿足客戶的倒簽或其他船東無法滿足的請求時也運用這種提單。
3)船東提單MASTERB/L
是指由船東簽發的提單。
4)已裝船提單SHIPPEDORBOARDB/L
指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的貨物曾經裝船的提單。
5)收貨待運提單或待運提單RECEIVEDFORSHIPPINGB/L
指承運人雖已收到貨物但尚未裝船時簽發的提單。
6)直達提單DIRECTB/L
指貨物自裝貨港裝船后,中途不經換船直接駛到卸貨港卸貨而簽發的提單。
8)聯運提單或稱轉船提單THROUGHB/L
指承運人在裝貨港簽發的中途得以轉船運輸而至目的港的提單。
9)多式聯運提單MTB/L
指貨物由海上、內河、鐵路、公路、航空等兩種或多種運輸方式停止結合運輸而簽的適用于全程運輸的提單。
10)班輪提單LINERB/L
班輪是在一定的航線上依照發布的時間表,在規則的港口間連續從事貨運的船舶。班輪可分定線定期和定線不定期兩種。
11)租船合同提單CHARTERPARTYB/L
普通指用租船承運租船人的全部貨物,船東簽給租船人的提單,或者并非全部裝運租船人的貨物,而由船東或租船人所簽發的提單。
12)記名提單STRAIGHTB/L
是指只要提單上指名的收貨人能夠提貨的提單,普通不具備流通性。
13)指示提單ORDER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僅寫ORDER),列名指示(ORDEROFSHIPPER或ORDEROFCONSIGNEE**COMPANY;ORDEROF**BANK)。此種提單經過指示人背書后能夠轉讓。
14)不記名提單BLANKB/L或OPENB/L
提單內沒有任何收貨人或ORDER字樣,即提單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權提貨。
15)清潔提單CLEANB/L
貨物交運時,外表狀況良好,承運人簽發提單時未加任何貨損、包裝不良或其他有礙結匯的批注。
16)不清潔提單FOULB/L
貨物交運時,其包裝及外表狀態呈現不鞏固完好等狀況,船方能夠批注,即為不清潔提單。
17)包裹提單PARCELRECEIPT或NON-NEGOTIABLERECEIPT
適用于少量貨物、行李或樣品等。
18)最低運費提單或稱最少提單MINIMUMB/L
運費未到運價本規則的最低額,而按規則的最低運費計收。
19)并提單OMNIBUSB/L或COMBINEDB/L
是指不同批數的貨物兼并在一份提單上,或不同批數的相同的液體貨裝在一個油艙內,簽發幾份提單時,前者叫并提單,后者叫拼裝提單。
20)分提單SEPARATEB/L
是指一批貨物,即同一裝貨單的貨物,可依據托運人的請求分列2套或2套以上的提單。
21)過時提單STALEB/L
是指出口商向銀行交單結匯的日期與裝船開航的日期間隔過久,致使無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達目的港收貨人的提單,銀行普通不承受這種提單。
22)交流提單SWITCHB/L
是指起運港簽發提單后,在中途港另行換發的一套提單,作為該批貨物由中途或中轉站出運
23)倒簽提單ANTI-DATEDB/L
是指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請求在貨物裝船后,提單簽發的日期早于實踐裝船終了日期的提單。
24)預借提單ADVANCEDB/L
因信譽證規則裝運期和結匯期到期而貨物因故未能及時裝船,但已在承運人控制之下或已開端裝船,由托運人出具保函請求承運人預借的提單。25)艙面提單或稱甲板貨提單ONDECKB/L
指貨物裝載于船舶露天甲板,并注明“甲板上”字樣的提單。
國際商會的統計數字標明,在一切有關UCP500條款的爭議中,針對第23條關于海運提單規則的爭議占10.5%。近年來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出具的關于該條款的咨詢意見也達近50個之多。由此可見,如何正確了解及應用第23條的規則,不斷是擺在各方當事人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也是國際商會在UCP600中如何對之加以修正及完善的重要任務之一。ISBP的第73至99段針對海運提單的局部問題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及標準。
二、UCP第23條的適用
假如信譽證請求提交港至港的運輸單據,則適用UCP第23條。假如信譽證請求提交“海運”或“海洋”運輸單據,則適用UCP第23條。只需運輸單據是港至港運輸單據,單據不一定要運用“海運”或“海洋”等措詞,才契合UCP第23條的規則。例如,在第R342號意見中,信譽證允許提交多式運輸單據,受益人提交的是一份港至港的多式聯運提單(僅運用了海運一種運輸方式,沒有轉運),在這種狀況下,國際商會以為仍應適用第23條。
三、收貨人、指示方、托運人、通知人及背書
(一)假如信譽證請求記名提單,如“consignedtoBankX”,而不是“toorder”或“toorderofBankX”等,則提單不得在收貨人一欄中具名人的稱號前呈現“toorder”或“toorderof”的字樣,不管該字樣是打印還是預先印就的。同樣,假如信譽證請求憑指示提單,如“toorder”或“toorderof”,提單就不能做成以該具名人為收貨人的記名方式。
(二)假如提單做成指示式或憑托運人指示式抬頭,則該提單須經托運人背書。代理人或代表托運人所作的背書是能夠承受的。
(三)假如信譽證未規則通知人,則提單中的相關欄位能夠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寫。不過,實務中的通常做法是填寫開證申請人的稱號和地址。
四、裝運港和卸貨港
(一)信譽證規則的裝運港的稱號應在提單的裝運港欄中標明。假如很分明貨物是由船只從收貨地運輸,且有裝船批注標明貨物在“收貨地”或相似欄目名下顯現的港口裝載在該船上的話,也可在“收貨地”或相似欄目名下標明。
若信譽證請求的是港至港提單,只需具備有效的“已裝船”批注,銀行能夠承受注明一個內陸地點或另一港口為收貨地的提單。
若信譽證規則的裝運港是某一天文范圍,且信譽證允許轉運,依據第R227號意見,如海運提單注明了不同的收貨地和裝運港(均在信譽證規則的港口范圍內),則必需在裝船批注中注明裝上船只的裝運港、船只稱號及日期;若海運提單僅注明該范圍內的一個港口為裝運港及相應船名,裝船批注可不用包括港口及船名信息。
若收貨地和裝運港相同,則不需批注港口、船名,條件是“前程運輸”欄為空白;若“前程運輸”欄包含一些信息,則必需批注起運港及相應船名。
(二)信譽證規則的卸貨港的稱號應在提單的卸貨港欄中標明。假如很分明貨物將由船只運送至該最終目的地,且有批注標明卸貨港就是“最終目的地”或相似欄目名下顯現的港口,也可在“最終目的地”或相似欄目名下標明。
同上,若信譽證請求港至港提單,只需具備有效的“已裝船”批注,銀行能夠承受顯現一個內陸地點或另一港口為目的地的提單。
(三)假如收貨地為一集裝箱堆場(CY)或集裝箱貨運站(CFS),且與規則的裝運港相同,例如,收貨地為香港集裝箱堆場,裝運港為香港,這些地點將被視為同一地點,因而,無需在裝船批注中注明裝運港和船名。
(四)假如信譽證規則了裝運港和/或卸貨港的天文區域或范圍(如“任一歐洲港口”),則提單必需標明實踐的裝運港和/或卸貨港,而且該港口必需位于信譽證規則的天文區域或范圍之內。
五、轉運和分批裝運
(一)轉運是指在信譽證規則的裝運港至卸貨港之間的海運過程中將貨物從一艘船卸下再裝上另一艘船。假如卸貨和再裝船不是發作在裝運港和卸貨港之間,則不視為轉運。
(二)固然信譽證可能制止轉運,但UCP500第23條d款依然允許在某些狀況下停止轉運。但是,假如信譽證制止轉運,且掃除UCP500第23條d款的適用,則外表標明將發作或可能發作轉運的提單將被視為不符。
第23條d款規則,即便信譽證制止轉運,銀行對注明將發作轉運的提單仍予以承受,只需提單上證明有關貨物已由集裝箱、拖車及/或子母船運輸,并且同一提單包括海運全程運輸。因而,如欲完整制止轉運,信譽證還須注明掃除UCP500第23條d款的適用。
(三)假如信譽證制止分批裝運,而提交的正本提單不止一套,裝運港為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港口(信譽證特別允許或在信譽證規則的特定天文范圍內),只需單據標明貨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經同一航程,目的地為同一卸貨港,則此種單據能夠承受。假如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單,而提單標明有不同的裝運日期,則最遲的裝運日期將被用來計算交單期限,且該日期必需在信譽證規則的最遲裝運日或之前。貨裝多艘船即構成分批裝運,即是這些船在同日動身并駛向同一目的地。
六、裝船批注
(一)假如提交的是預先印就“shippedonboard”的提單,提單的出具日期視為裝運日,除非提單帶有加注日期的單獨的裝船批注,此時,該裝船批注的日期視為裝運日,而不管該批注日期是在提單出具日期之前還是之后。
上述規則明白了何為提單日期(B/Ldate),以及裝運日期能否早于或晚于提單出具日期。依據第R284號意見,關于已裝船提單,其簽發日即為裝運日期,不需另加“已裝船”批注;關于收妥待運提單,必需加具含有裝船日期的“已裝船”批注,該日期能夠早于、遲于或等于簽發日期。
(二)“Shippedinapparentgoodorder”、“Ladenonboard”、“cleanonboard”或其它包含“shipped”或“onboard”之類用語的措詞與“Shippedonboard”具有同樣效能。
七、清潔提單
(一)載有明白聲明貨物和/或包裝情況有缺陷的條款或批注的提單是不可承受的。未明白聲明貨物和/或包裝情況有缺陷的條款或批注(如“包裝情況可能無法滿足海運航程”),不構成不符點。闡明包裝“是無法滿足海運航程”的聲明則不可承受。
(二)即便信譽證可能請求“清潔已裝船提單”或注明“清潔已裝船”的提單,提單也無需顯現“清潔”字樣。
(三)假如提單上呈現“清潔”字樣,但又被刪除,并不視為有不清潔批注或不清潔,除非提單載有明白聲明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批注。
八、提單的簽署
(一)正本提單必需以UCP500第20條b款規則的方式停止簽署,且承運人的稱號必需呈現在提單的外表,并標明承運人身份。
1.假如提單由代理人代表承運人簽署,則必需標明其代理身份,同時標明其所代理的承運人,除非提單外表的其它中央曾經標明了承運人。
2.假如由船長簽署提單,則其簽字必需標明“船長”身份。在此狀況下,不用標明船長姓名。
3.假如由代理人代表船長簽署提單,則必需標明其代理身份且須注明被代理的船長姓名。
(二)假如信譽證規則“能夠承受運輸行提單(freightforwarder’sB/L)”或運用了相似用語,則提單能夠由運輸行以運輸行的身份簽署而不用標明其為承運人或具名承運人的代理人。提單也不用顯現承運人的稱號。
但是,上述運輸行提單仍應滿足除第23條a款i項以外的第23條的其它規則的請求。
九、更正及證明
(一)對提單的更正必需加以證明。證明從外表看來必需是由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所為(該代理人能夠與出具或簽署提單的代理人不同),只需標明其作為承運人或船長的代理人身份。
提單承運人/船長的任何代理人均可對提單的更正予以確認。依據第R344號意見,對提單更正確實認能夠由承運人/船長的任何代理人作出,不論該簽署人能否簽發了該提單和/或證明過提單的任何其他更正。
裝船批注并非對提單的更正,無需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單獨的簽名或小簽,即,無需證明。
(二)不可轉讓的副本提單無需任何簽字或證明。
十、全套正本
適用UCP第23條的運輸單據必需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數。標明“FirstOriginal”、“SecondOriginal”、“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等相似表述的運輸單據都是正本。提單并非一定要注明“正本”字樣才干承受為正本。參見國際商會的《關于UCP500第20條b款項下正本單據確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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